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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27 13:27 中心办公室  审核人:

 

三峡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学校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的产出和效果,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预算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设定、审核、批复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牵头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所有部门预算资金,包括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三峡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领导机构,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预算绩效跟踪监控办法、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等;建立并完善预算绩效指标库、标准库;建立并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学校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进行审核、组织评审和上报;

 

(三)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财政厅要求上报;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四)将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批复给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运行,并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五)其他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项目库,以及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标准库;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汇总,并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实施;

 

(三)组织实施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学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经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设定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学校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并与相应的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将绩效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绩效指标,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和效益等方面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可以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合理可行且有挑战性。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出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直接目标或近期目标,如培训教师人数、建设实验室数量、建成精品课程数量等。产出目标一般以定量指标表述。

 

(二)成果目标。即项目建设实现的效益目标或长期目标,项目建成后对改善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所发挥的影响或效果等。成果目标一般以定性指标表述。

 

(三)满意目标。即项目的受益对象对项目实施成效的评价,满意目标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可以用定性指标表述,也可以用定量指标表述。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支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编报《项目申报表》(见附1)中绩效目标相关内容、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3);对于部门整体支出,财务处应牵头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2)、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3)。对有明确服务对象的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征求主要受益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订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应当与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有效衔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部门预算、学校职责、事业发展计划、项目支出等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设定绩效总目标。绩效总目标应当反映项目或部门预期的效益。项目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学校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下年度工作任务等设定。长期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战略目标,并与年度绩效目标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制订绩效指标。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绩效指标框架,选择适合项目特征或部门实际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预期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即一级指标的子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效益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应当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应当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部门整体支出,应当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

 

第十七条 制订绩效指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能够充分、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于绩效指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

 

第十八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单位在填报绩效指标值时,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中存在子项目的,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项目特征,选择适合的绩效目标编报方式,可以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也可以分别编报各个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力求科学、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和上报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按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或评审,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设立与学校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绩效目标与资金投向、工作任务是否相关;长期绩效目标与年度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是否相关。

 

(二)规范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值是否有据可依、合理可行。

 

(三)适当性审核。绩效目标与资金安排是否匹配。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进行充分论证;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上报

 

(一)“部门预算一上”阶段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新增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后报财务处初审,完成校内部门预算审批程序后,与部门预算一起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

 

(二)“部门预算二上”阶段

 

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项目及控制数,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所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处对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规范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进入校内部门预算审批程序,与部门预算一起上报省财政厅。对于未达省财政厅编制要求的,由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反馈的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三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上报

 

“部门预算二上”阶段,由财务处牵头编制完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后,组织审核组或专家组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或评审,按审核或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审批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部门在预算执行阶段,确需追加项目支出的,申请时必须同时编制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凡项目资金用途或资金额度发生重大调整的,必须相应调整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将批复的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实现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十七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财务处负责重点绩效监控,可选择重大项目或重点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重点监控。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因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资金支出预期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应报请省财政厅同意,调减当年预算,必要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检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预算执行结束后,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反映绩效目标管理成果。绩效评价管理另行规范。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若未实现绩效目标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若绩效目标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的,应当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绩效评价完善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申报表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3.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附件3: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1:项目申报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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